為正確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(以下簡稱民法總則)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(guī)定,妥善處理民法總則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(以下簡稱民法通則)關于訴訟時效制度主要不同規(guī)定的銜接問題,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了法釋〔2018〕12號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>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,并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
據(jù)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,本次《解釋》的的出臺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因素:
一是制定《解釋》是依法構建誠信社會、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需要。
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,要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。在制定民法總則過程中,對于訴訟時效期間、訴訟時效中止等規(guī)定的修改,均立足于更好建設誠信社會、有利于保護權利人權利這一立法目的。為此,在制定《解釋》時,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尊重立法本意,遵循法理,從司法角度促進誠信社會建設,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(wěn)定,防止義務人利用訴訟時效制度惡意逃廢債務。
二是制定《解釋》是統(tǒng)一司法裁判標準,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。
由于兩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(guī)定存在不同,導致在司法實務中,對如何正確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較大爭議,故需統(tǒng)一司法裁判標準。
本解釋的核心內(nèi)容在于民法通則一年短期訴訟時效規(guī)定的適用問題。解釋規(guī)定,民法總則施行前,民法通則規(guī)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(jīng)屆滿情形下不再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。
除了上述情況外,民法總則施行后,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,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(guī)定。而民法總則施行之日,民法通則規(guī)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情形下,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(guī)定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